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疏濬工程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處理原則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5921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疏濬工程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處理原則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7 月 11 日高市環局空字第 10338251600 號函。 二、查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規定,「疏濬 工程」係指清除水道(不包括排水設施、灌溉圳路)及水庫淤積土石 ,且將土石運離工區之工程。其中疏濬工程主要產生粒狀污染物之作 業為清除水道淤積土石後,土石之運送及堆置過程,故不論其工程之 辦理方式為何,其產生粒狀污染物來源相同,均應基於污染者付費之 精神,依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另為避免重複課徵空氣污染防制 費,同一施工作業區內有多項工程同時施工,及同一作業區內有多項 工程部分施工面積或工期重疊施工之計費原則,本署業於 90 年 8 月 17 日以(90)環署空字第 0050695 號函及 92 年 7 月 8 日 以環署空字第 0920044908 號函釋在案(影本如附)。 三、本案所詢疏濬工程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營建空污費 )徵收處理原則疑義一節,依前揭規定,不論疏濬工程以採售合一( 工程標及土石標併辦,且含週邊工程),或以採售分離(以工程標及 土石標兩種工程發包,工程標內含週邊工程)之方式辦理,均應以其 疏濬工程(工程標及土石標)之外運土石體積為費基,計算疏濬工程 之營建空污費;另該疏濬工程之週邊工程倘係於疏濬工程之同一作業 區內施工,其工程之部分施工面積或工期與疏濬工程重疊時,則依前 述函釋另外計徵其週邊工程之營建空污費。本案請貴局依工程現場實 際狀況,本權責判定。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