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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2 07:3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已取得操作許可證之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倘已將第五批應申請操作許可之堆置場併登於操作許可內容中,則無須於第五批應申請操作許可期限內再申請堆置場之操作許可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158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1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已取得操作許可證之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
          污染源,倘已將第五批應申請操作許可之堆置場併登於操作許可內容中,
          則無須於第五批應申請操作許可期限內再申請堆置場之操作許可。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