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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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已取得操作許可證之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倘已將第五批應申請操作許可之堆置場併登於操作許可內容中,則無須於第五批應申請操作許可期限內再申請堆置場之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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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158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3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已取得操作許可證之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 污染源,倘已將第五批應申請操作許可之堆置場併登於操作許可內容中, 則無須於第五批應申請操作許可期限內再申請堆置場之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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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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