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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01:1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函詢公告再利用之廢食用油(R-1702)如何辦理輸出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3008773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主    旨:函詢公告再利用之廢食用油(R-1702)如何辦理輸出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輸出,應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並於取得許可後,始得辦理報
              關、輸出。另申請輸出許可之資格及須檢具之申請文件,應依「事業
              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1 條及第 12 條規定辦理。
          二、經濟部等各部會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第 2  項公告之廢棄物再利
              用項目,僅適用於國內之再利用機構,若該些再利用項目涉及輸入輸
              出,則應依上述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