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及民眾不熄火加油是否有法 令規範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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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5942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及民眾不熄火加油是否有法令規範 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7 月 16 日中市環空字第 1030073039 號函。 二、依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加油站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加油站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檢驗測定人員,每 2 年 進行一次氣漏檢測,每次檢測應於前次檢測月份之前後 1 個月內進 行;每支加油槍應於每年 1 至 6 月及 7 至 12 月各至少進行 1 次氣油比檢測,其連續兩次檢測間隔期間應為 3 個月以上。必要時 ,地方主管機關得要求其增加檢測頻率。另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 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空氣污染 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2 條第 2 項指定公告應自行或委託檢 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之固定污染源。 三、因加油站並非依本法第 22 條第 2 項指定公告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 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之固定污染源,爰加油站依加油站管理辦法 第 9 條進行油氣回收設施相關檢測作業,無需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 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於檢測前 5 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並於定期檢測後 30 日以內將檢測結果申報。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 情形,本權責辦理。 四、另有關民眾不熄火加油是否有法令規範一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中並 無相關規定,惟查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8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雇主於工作場所實施加油作業,應依下列規定,禁止以汽油 為燃料之內燃機等機械在發動中加油。相關法令規範適用規定建議洽 詢勞動部確認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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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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