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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3:3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民眾於騎樓下方堆放資源回收物及垃圾等雜物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第27條規定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3005611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主    旨:民眾於騎樓下方堆放資源回收物及垃圾等雜物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3  款之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
              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二、依  貴局函及稽查照片,本案堆置之資源回收物及垃圾,尚無法釐清
              是否為前開規定之「路旁、屋外」堆置,是否有礙衛生整潔,爰請本
              權責依個案事實辦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