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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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科技(股)公司函詢矽酸鹽純化製程是否符合第8批公 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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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5205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科技(股)公司函詢矽酸鹽純化製程是否符合第 8 批公私場 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科技(股)公司 103 年 6 月 20 日○○○總字第 38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 劑作業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 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者。主要係針對各行業製程中使 用溶解物質、黏著、調和或表面處理等作業之有機溶劑所排放之揮發 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三、本案○○○科技(股)公司使用正己烷及異丙醇從事矽酸鹽(TEOS) 純化製程,倘製程過程中使用之有機溶劑總設計或實際使用量達前述 20 公噸/年以上,且工廠規模達上述規定條件者,則屬本署公告第 8 批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納管對象。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 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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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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