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公私場所公私場所以製程自產之可燃性有機液體(或廢液)作 加熱爐燃料之法規適用範圍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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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485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公私場所以製程自產之可燃性有機液體(或廢液)作加熱爐
燃料之法規適用範圍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6 月 12 日高市環局空字第 10335373100 號函。
二、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屬製程廢液或廢液與廢氣混燒之焚化設施,附
屬於生產製程,為該製程之一部分者,則該焚化設施應適用該特定製
程別或設施別之廢氣排放標準。無特定製程或設施廢氣排放標準者,
則應適用一般性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署業於 84 年
11 月 30 日以環署空字第 60860 號函釋在案。
三、有關固定污染源之鍋爐、焚化爐或加熱爐除使用煤、重油或天然氣等
一般燃料外,同時混燒製程副產品、非屬原物料物質、一般廢棄物及
事業廢棄物等,倘混燒後之廢氣成分除碳、氫元素外,尚包含其他不
明空氣污染物(如重金屬、有害空氣污染物等),因其需有完善之焚
化處理設施,並於良好之燃燒條件下操作,始可避免有害物質排放至
大氣或殘留於灰渣中,則其排放之廢氣,應符合較嚴格之廢棄物焚化
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相關內容本署業分別於 102 年 6 月 27 日環署空字第 1020049
937 號函及 102 年 12 月 12 日署空字第 102010007 號函釋在案
。
四、鍋爐燃燒高污染特性燃料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查原則係提供貴局審
查相關申請案件之參考,貴局仍應本權責依轄內業者所提之許可申請
資料及製程現場實際運作情形進行判斷。本案有關貴轄某公私場所以
製程自產之可燃性有機液體(蒸餾底油)作為加熱爐燃料之法規適用
疑義,以及是否得依鍋爐燃燒高污染特性燃料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
查原則進行審查一節,請貴局查明後,依前揭規定及函釋內容辦理。
又本署設有環境保護法令檢索系統(網址:http://ivy5.epa.gov.t
w/epalaw/search/SearchForm.aspx) ,可查詢各項環境保護法規及
行政解釋函令,貴局可多加利用,以快速釐清相關法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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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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