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詢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排放係 數適用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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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4812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排放係數適用
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6 月 11 日高市環局空字第 10335679900 號函。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18 條及 19 條
規定,公私場所有偽造、變造或以故意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空污費計算
有關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重新計算追溯 5 年內之應繳金額,並
依排放係數核算該污染源排放量之 2 倍計算空污費。有關空污費徵
收、申報、審查、查核、結算、核算、核定與追補繳作業,本署業於
97 年 3 月 31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70023955 號公告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委託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
三、本署為推動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業於 96
年 2 月 16 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
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
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以下簡稱計量規定),公告事項說明三規
定,適用「聚氨基甲酸酯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
標準」之公私場所,應依其適用前述標準規範之計算方式,計算其揮
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另該計量規定附表規範,紡織工業之「再生及合
成纖維紡織品製造程序」,排放係數為 42.312 公斤/產品生產量(
公噸)「其他紡織品製造或處理程序」,排放係數為 1000.000V 公
斤/含揮發性有機物用量(公噸)。本署後於 98 年 12 月 29 日公
告修正計量規定,針對紡織工業之「再生及合成纖維紡織品製造程序
」,於備註欄位增加說明係指以再生及合成纖維為原料,經膠合、熱
融或紡黏等程序,從事紡織品製造者,合先述明。
四、本案依來函所述,貴轄某公私場所自 96 年起即以「再生及合成纖維
紡織品製造程序」之公告係數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經
貴局 102 年及 103 年稽查確認應適用「其他紡織品製造或處理程
序」之公告係數,然貴局所附該公私場所之許可製程資料(高縣府環
二操証字第 S1187-03 號,有效期限 95 年 9 月 6 日至 100
年 5 月 2 日、高縣府環二操証字第 S1187-04 號,有效期限
97 年 1 月 21 日至 102 年 1 月 20 日、高市環局空操許証字
第 E0949-00 號,有效期限 102 年 1 月 21 日至 107 年 1
月 20 日),涉及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業之乾式、濕式及印刷製程,
是否有適用「聚氨基甲酸酯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
放標準」之情形,而需依計量規定公告事項說明三計算其揮發性有機
物排放量,及函詢追繳計費方式疑義一節,請貴局釐清其適用之排放
係數、該製程自 96 年起異動或變更情形、製程適用計量規定之時間
點等問題,並確認其是否有收費辦法所稱偽造、變造或以故意方式短
報或漏報與空污費計算有關資料之情形,方能據以計算其排放量及應
繳納之空污費。本案請貴局查明確認後,逕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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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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