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6條規定周界取樣時間之疑 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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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3882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6 條規定周界取樣時間之疑義一 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6 條規定:「周界測定之取樣 時間,粒狀污染物為 1 小時;氣體污染物中,硫氧化物取樣時間為 1 小時,其餘表列之氣體污染物,其採樣時間以 30 分鐘為原則。但 測定方法如已明訂採樣時間者則依該測定方法為之。」前揭業已明確 規範公私場所進行各種空氣污染物周界檢測時,如使用之檢測方法已 明定採樣時間者,則應依該檢測方法規定之採樣時間執行。 二、所詢採用本署公告「空氣中六價鉻檢測方法(NIEAA309.10B)」執行 24±1 小時採樣時,發現多數公私場所實際運作時間非 24 小時連續 操作,是否可依循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6 條規定之粒 狀污染物周界測定採樣時間為 1 小時之疑問一節,有關本署公告「 空氣中六價鉻檢測方法(NIEAA309.10B)」係依據美國環境保護署公 告「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Hexava lent Chromium In Ambient Air Analyzed By Ion Chromat- ography,US EPA,Work Assignment 5-03,2006」所訂定,其規定 採樣時間為 24±1 小時,且經本署環境檢驗所驗證,若採樣時間縮短 為 1 小時會導致濃度低於方法偵測極限,是以,貴公司仍應依該檢 測方法,以採樣時間為 24±1 小時執行周界取樣測定,其檢測結果係 代表該周界採樣點 24 小時之濃度。 三、另有關貴公司為配合實務需求且採樣時間縮短 1 小時亦可符合儀器 定量之下限一事,本署將研擬配合管制標準修改該檢測方法,惟在該 檢測方法修正前,貴公司仍應依現行檢測方法執行採樣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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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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