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水泥製造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從事水泥燒製、研磨,主要生產設施為燒成設施(旋窯)、研磨設施(生料磨、水泥磨)」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0872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2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其中「水泥製造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從事水泥燒製、研磨,主 要生產設施為燒成設施(旋窯)、研磨設施(生料磨、水泥磨)」。 來函所提之製程,倘以爐石為原料,經研磨、乾燥後,直接摻配於水 泥,並未與熟料、石膏混合研磨等程序者,則非屬上述公告範圍。 二、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其中「金屬軋造程序」係指「以熱軋方式從事各種型態金屬製品之生 產者。」倘以鍛造方式從事金屬製品製造者,則非屬前述之公告範圍 。 三、另公告第四批應申請許可之「金屬熱處理程序」,應為「以滲碳或滲 氮等方式進行鋼材之處理,或藉控制溫度(如以燃料加熱、冷卻或均 熱等)改變金屬物理性質之作業者。」倘製程之金屬加熱變形未涉及 金屬物理性質改變者,亦非屬該公告範圍。 四、另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規 定新設及變更之各製程固定污染源為「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 ,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五十公噸/年以上者」 。屬應申請許可之公告範圍。倘來函所提之各項新設製程符合上述規 規定,則屬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