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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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所詢有關「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是否符合環境教育法第8條第2項第1款所稱「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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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100005018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6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教育 |
內容: |
主 旨:所詢有關「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是否符合環境教 育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 」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環境保護基金之定義,業於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明定: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環境保護基金如下:一、資源回收管 理基金之非營業基金。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三、空氣污染 防制基金。四、水污染防治基金。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故非為前揭所定基金項目,皆不屬於環境教育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之環境保護基金。 二、依前揭定義,「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不屬於 環境教育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之環境保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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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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