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3:2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所詢環境教育法第8條第2項第2款有關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及同條項第3款罰鍰收入提撥作為環境教育基金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10000347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保護/環境教育
容: 主    旨:所詢環境教育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有關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
          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及同條項第 3  款罰鍰收入提撥作為環
          境教育基金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環境教育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已明定「自廢棄物清理法之執
              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
              撥入。」不得先行扣除從事廢棄物回收工作人員獎勵金後,才予以提
              撥作為環境教育基金。
          二、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及罰鍰收入,應以實收金額加以計算。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