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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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第二款石化製程之定義,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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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0783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2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第二款石化製 程之定義,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 、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 樹脂、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二、利用煤焦油及輕油以蒸餾方式產製苯、奈油及雜酚油等有機化學品, 應屬前述標準定義之石化製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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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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