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貴轄○○公司歇業前檢具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是否可援用其前辦理設立前備查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一案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00071901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 內容: | 主    旨:貴轄○○公司歇業前檢具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是否可援用其前 辦理設立前備查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9  條第 1  項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
 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審查:(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二)變更經營者。(三)變更產業類別。(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
 、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另依土污法第 11 條規定
 提送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須經技師簽證,併同敘明。
 二、貴轄○○公司於設立前曾依土污法第 9  條之規定提送土壤污染檢測
 資料並經貴局於 99 年 5  月 31 日備查在案,雖工廠設立後僅進行
 試車作業,然今○○公司係欲辦理工廠歇業,其管制之時機點不同,
 再者 100  年 2  月 3  日後所提送之資料皆須經由技師簽證;因此
 依法應重新提送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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