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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20:0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貴公司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之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099008560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2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容: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規定之相關疑義,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依 99 年 2  月 3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
          稱土污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之「變更產業類別」係指工廠
          登記證所登載之產業類別發生異動,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因此,依  貴公司來函說明及檢附資料顯
          示,其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自無需依土污
          法第 9  條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