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6:0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開發單位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舉行公開說明會,即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另上開未規定已舉行公開說明會之開發行為,若其採分期、分標發包施工或分成多張雜照、建照依序動工,其分期、分標或各(雜、建)照工程之動工應舉行公開說明會。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002843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容: 全文內容: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
          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同
          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開發單位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舉行公開之說
          明會,應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辦理。」因此,開
          發單位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依照環境影響評估
          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舉行公開說明會,即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
          項規定;另上開未規定已舉行公開說明會之開發行為,若其採分期、分標
          發包施工或分成多張雜照、建照依序動工,其分期、分標或各(雜、建)
          照工程之動工應舉行公開說明會。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