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所詢有關加油站業者因整修改善相關輸儲設備或整修輸儲設備而暫停營業,是否適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及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之疑義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70070555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9 月 15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 內容: | 主    旨:所詢有關加油站業者因整修改善相關輸儲設備或整修輸儲設備而暫停營業 ,是否適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及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
 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 96 年 11 月 21 日環署土字第 0960087748A  號公告「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之事業」之公告事項四、(二)規定,
 指定公告事業應於停業或歇業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向
 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而停業或歇業係指依法辦理停業或歇業、繳銷
 經營許可或營業證照、事實上終止營業(運)或無繼續生產、製造、
 加工等行為。
 二、據此,加油站業若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 34 條辦理停業或依
 該規則第 35 條辦理歇業前,皆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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