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署公告第六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規定,塑膠製品製造業及其他行業具塑膠製品加工程序,以廢塑膠、塑膠粒或樹脂等為原料,經模製、鑄製、熱成型或發泡等加工程序,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年產量或實際年產量為五十公噸以上之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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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8227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六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中規定,塑膠製品製造業及其他行業具塑膠製品加工程序,以廢塑膠 、塑膠粒或樹脂等為原料,經模製、鑄製、熱成型或發泡等加工程序 ,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年產量或實際年產量為五十公噸以 上之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 二、本案桃園縣民從事之塑膠射出成型製品作業,係將塑膠粒原料經塑膠 射出成型機射出成型後,即為產品。其製程雖屬前述公告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程序,惟其總設計年產量或實際年產量為五十公噸 以上,則不符前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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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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