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土壤及地下水管制標準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故依法應無涉污染行為人明確與否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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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30053376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8 月 12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來源明確,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土壤及地下水管制標準者,所
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故依法應無涉污染
行為人明確與否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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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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