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一、查「石油管理法」及「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針對加油站並無「停業」之罰則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20060059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9 月 16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石油管理法」及「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針對加油站並無「停業 」之罰則。又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命污
 染行為人停業係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所採取之應變措施,
 合先說明。
 二、查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
 定之物質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有關使用事宜。」爰此,事
 業申辦使用事宜前,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並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即可。
 三、依據土壤及地下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第七條規定略以:「土壤污染管
 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非因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需
 要之建築物或設施…」,故加油站於公告為控制場址並劃定污染管制
 區者,如案述之變更或重新設置地下儲槽系統屬污染控制計畫需要之
 建築物或設施,將不受污染管制區內禁止土地利用行為之限制,主管
 機關自得逕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審查業者所提「地下儲槽系統
 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計畫書」;倘加油站業者未曾
 於控制計畫中敘明將變更或重新設置地下儲槽系統,依據前述管制辦
 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主管機關須於確認其設置工作不致對該污染場
 址造成二次污染或影響場址之污染控制事宜後,始得依水污染防治法
 相關規定審核「地下儲槽系統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
 計畫書」,並予以准駁。惟該場址若未被公告為污染管制區時,建請
 主管機關同前揭處理模式辦理。
 四、另有關其可否進行審查乙節,茲因變更或重新設置地下儲槽系統如屬
 防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污染防治或整治工作,如該設置符合有關規
 定,無須俟污染改善工作完成後再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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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