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有關貴轄○○行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依同法第36條規定處分時:一、有關限期補正或改善期程之訂定,宜請貴局考量污染場址之範圍、程度予以合理之訂定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20004581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 內容: | 全文內容:有關貴轄○○行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1 條第 4  項,依同法 第 36 條規定處分時:
 一、有關限期補正或改善期程之訂定,宜請貴局考量污染場址之範圍、程
 度予以合理之訂定。
 二、至於每日連續處罰鍰金額之額度及按日連罰執行天數部分,請貴局參
 考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之目的適當性、手段必要性及目的、
 手段間相當性,本權責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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