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一、關於業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仍為農業使用之土地,於其細部計畫尚未實施前,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用途使用,因土壤污染物質濃度超過食用作物農地污染管制標準,且已由環保機關依法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者,認定為農地,未來亦依據農地整治基準整治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20000873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1 月 03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關於業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仍為農業使用之土地,於其細部計 畫尚未實施前,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用途使用,因土壤污染物質濃度
 超過食用作物農地污染管制標準,且已由環保機關依法公告為土壤污
 染控制場址者,認定為農地,未來亦依據農地整治基準整治。
 二、有關非農業用地為農業使用,且其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皆
 已完成,地目已變更為工業用地,僅未申請工業使用之情形,如土壤
 污染物濃度已達食用作物之農地管制標準,但未達一般土壤污染管制
 標準者,依法不公告為控制場址,惟為確保改善生活環境及增進國民
 健康之原則,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七條第五項規定,限制於
 其土地上種植食用作物,若有違反規定時,依據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處罰。
 三、對於已公告為控制場址之農地,現階段尚非屬整治場址,除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四條管制區管制辦法之規定外,依同法第四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並未約束其進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政策,惟如涉及污
 染農地之土地分配事宜,仍請地方主管機關本諸權責,審慎辦理。又
 因該等農地未來仍有可能被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並且依法禁止其進
 行土地變更與有關之開發行為,類此案件,仍請地方主管機關審慎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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