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執行土壤檢測應先送本署環境檢驗所審核,經核准後始得辦理,為避免得標廠商提送本署環境檢驗所審核未獲核准,衍生政府採購法糾紛,建請於招標須知特別敘明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10015864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4 月 16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執行土壤檢測應先送本署環境檢驗所 審核,經核准後始得辦理,為避免得標廠商提送本署環境檢驗所審核
 未獲核准,衍生政府採購法糾紛,建請於招標須知特別敘明。
 二、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條規定,執行土壤檢測應先送本
 署環境檢驗所審核,經核准後始得辦理,遇緊急事件,本署環境檢驗
 所將以最速件(隨到隨辦)方式辦理審核,以確保檢測數據品質。惟
 此方式如仍無法因應事件迫切性,環保主管機關依法應自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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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