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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0:5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函詢因病媒防治工作勞務契約將環境用藥置於該契約之服務場所,是否須設置貯存場所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100005146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容: 主    旨:函詢因病媒防治工作勞務契約將環境用藥置於該契約之服務場所,是否須
          設置貯存場所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依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病媒防治業
          於營業場所置放特殊環境用藥,其置放總量不得超過 1  千公升(公斤)
          」,其所稱之營業場所係指登載於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之營業場所地址,
          是以環境用藥置放於營業場所以外,即應設置貯存場所,並應向公司所在
          地環保局申請增列貯存場所。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