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本署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86)環署空字第四三五○四號函函釋,倘新建、增建、修建及改建之建築面積總和除以建築基地面積之值,在百分之二十(含)以下者,可採用建築面積之二倍為其污染面積,取代原費基之「建築基地面積」計算應繳之空污費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8058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1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本署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86)環署空字第四三五○四號函函釋,倘 新建、增建、修建及改建之建築面積總和除以建築基地面積之值,在百分 之二十(含)以下者,可採用建築面積之二倍為其污染面積,取代原費基 之「建築基地面積」計算應繳之空污費。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