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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2 15:4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本署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86)環署空字第四三五○四號函函釋,倘新建、增建、修建及改建之建築面積總和除以建築基地面積之值,在百分之二十(含)以下者,可採用建築面積之二倍為其污染面積,取代原費基之「建築基地面積」計算應繳之空污費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8058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0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依本署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86)環署空字第四三五○四號函函釋,倘
          新建、增建、修建及改建之建築面積總和除以建築基地面積之值,在百分
          之二十(含)以下者,可採用建築面積之二倍為其污染面積,取代原費基
          之「建築基地面積」計算應繳之空污費。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