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0:4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案之證照費收費原則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6006112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容: 主    旨:有關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案之證照費收費原則,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
              本法核發環境用藥輸入或製造許可證……,應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一千
              元。申請換發、補發時,亦同。」又依該標準第 5  條規定「因主管
              機關證照格式變更換發者,免收取證書費。」。
          二、另為利便民服務,本署受理環境用藥輸入或製造許可證之變更、展延
              案,經核准而由本署主動換發許可證者,免收取證書費。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