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有關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之出水溫度位置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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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2006742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8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2 項之出水溫度位置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條例第 12 條規定辦理飲用水設備水質狀況之檢 測時,其檢測項目及頻率規定如下:一、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 理後水質,應每隔 3 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又依該辦法第 7 條 第 2 項規定:「飲用水設備處理後之水質於飲水機或飲水檯等供人飲用 之裝置,其出水溫度維持於攝氏 90 度以上者,得免依前項辦理每隔 3 個月大腸桿菌群之檢測。」前述飲水機、飲水檯之出水溫度係指供民眾取 水處之出水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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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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