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貴縣○○休憩中心之○○段○○地號土地部分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可否認定非屬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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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2004813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貴縣○○休憩中心之○○段○○地號土地部分位於飲用水水源水 質保護區內,可否認定非屬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2 項之污染水源 水質行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案用地範圍其中○○段○○地號部分土地(○○公頃)位於○○○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飲用水 水源水質保護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雖未禁止以旅館或民宿名稱設置開發,惟查該條第 2 項第 6 款 禁止新社區之開發(其定義依據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指規 模在 20 戶以上社區之開發),其立法管制精神係以廢水產生量每日 不得逾 20 立方公尺(公噸)。因此設置規模在 20 戶(間)以上之 旅館或民宿,其土地利用型態亦屬社區型態,屆時將有住宿及產生廢 水事實,因此亦屬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 ,且非屬第 5 條第 3 項居民生活所必要者。故依本條例規定,本 案設置規模在 20 戶(間)以上之旅館,為完全禁止之行為。惟如開 發案用地範圍完全未涉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則其開發不受飲用 水管理條例之規範。 二、另查「○○休憩中心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暨變更內容對 照表」業提環境影響評估專案小組審查,該案之審查及准駁,依環境 影響評估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請 貴局加強稽查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確 保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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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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