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府函詢有關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土地得否准予伐採或實施造林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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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2001127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府函詢有關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土地得否准予伐採或實施造 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 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其中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涉及相關目的事 業法令,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包括: (一)違反水土保持法第 8 條、第 12 條、第 19 條或第 22 條規定者 。 (二)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2 條之 1 規定者。 (三)違反森林法第 9 條、第 30 條規定者。 (四)違反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者。 二、綜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土地進行伐採或造林等行為,不得 違反上述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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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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