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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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公司「第五輕油裂解工場環境影響評估」業經本署於七十七年九月八日審竣作成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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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7447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12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輕油裂解工場環境影響評估」業經本署 於七十七年九月八日審竣作成審查結論。其中係對硫氧化物、氮氧化 物及粒狀物之排放總量提出上限值。另於七十九年十月六日召開之五 輕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監督委員第一次會議,提出「五輕計畫 環境品質管制標準」,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粒狀物之排放(濃 度)上限值及全廠排放平均值。 二、有關「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提空 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內容,係應檢具環境影響評估之承諾事項,作 為操作許可審查之依據,使操作許可之許可內容與環境影響評估之空 氣污染物排放承諾值一致。因此說明二之各承諾事項應納入操作許可 之許可內容。 三、至於「五輕計畫環境品質管制標準」承諾之全廠排放平均值部分,應 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於空氣污染防制說明書中,說明在該承諾條 件下,每一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詳細操作、排放資料及其排放最高值, 以作為許可條件及未來查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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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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