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函詢聚磷酸鹽(Poly-phosphate)是否可添加於自來水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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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900215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3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聚磷酸鹽(Poly-phosphate)是否可添加於自來水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 劑,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以及同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 ,非屬前項公告之藥劑,供水單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公告為飲用 水水質處理藥劑。 二、又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 之水;其種類如下: (一)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 給水。 (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供應之水。 (三)經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供應之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 三、本署依上述規定已分別公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一般規定事項及 20 種藥劑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包括磷酸氫二鈉、磷酸二氫鈉、聚磷 酸鈉(六偏磷酸鈉)、三聚磷酸鈉等藥劑,可依一定比例混合使用於 飲用水水質處理程序中,作為管線抗腐蝕劑用。 四、台端函詢之聚磷酸鹽若為上述藥劑,則為已公告之飲用水水質處理藥 劑,可合法使用於飲用水水質處理用途;若非屬上述藥劑,則請依飲 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規定,由自來水事業、社區自設 公共給水設備之管理單位或簡易自來水之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在本署 審查通過指定公告前禁止作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 五、另用於洗滌而非供人飲用之水,非屬飲用水管理條例管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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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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