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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2 19:0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考量污染者應公平承擔其排放粒狀污染物所引起之社會成本,河川及山地採取土方之工程,因其施工、堆置及運送作業會引起粉塵逸散,故屬於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範圍,應依「其他建築工程」類,徵收營建工程空污費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7826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1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考量污染者應公平承擔其排放粒
              狀污染物所引起之社會成本,河川及山地採取土方之工程,因其施工
              、堆置及運送作業會引起粉塵逸散,故屬於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範圍,應依「其他建築工程」類,徵收營建工程空污費。
          二、至於面積十公頃以上之軍方營區興建工程,應比照「區域開發工程」
              之「社區」類,徵收營建工程空污費。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