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飲用水水質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飲用水水質標準,經依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處以罰鍰外,並通知限期改善,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或供水單位提出飲用水水質改善計畫書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於限期改善或核定之改善期間內,經主管機關查驗其飲用水水質,如違反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水質項目與限期改善之水質項目相同時,不再處分;如飲用水水質違反之項目不同時,仍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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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7401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11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函轉南投縣環境保護局為飲用水水源水質或飲用水 水質於改善期間水質抽驗不合格,是否得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予以處分疑義 乙案,釋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 明:一 依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八六環五字第七一一○ 二號函辦理。 二 飲用水水源水質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定飲用水水源水 質標準或有違反之虞,取水單位得依「飲用水水源水質改善計畫書審 核作業要點」所規定之申請程序提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改善計畫書,並 經中央主管機關 (本署) 核准後,始得繼續使用該水源。於核定之改 善期間內,經主管機關查驗其飲用水水源,如違反飲用水水源水質標 準之水質項目與改善計畫書之水質項目相同時,不再處分;如水源水 質違反之項目不同時,仍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處分 。 三 飲用水水質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飲用水水質標準 ,經依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處以罰鍰外,並通知限期改善,於改善 期限屆滿前或供水單位提出飲用水水質改善計畫書經當地主管機關核 准者,於限期改善或核定之改善期間內,經主管機關查驗其飲用水水 質,如違反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水質項目與限期改善之水質項目相同者 ,不再處分;如飲用水水質違反之項目不同時,仍應依飲用水管理條 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處分。 四 請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在填寫「執行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事件處分書」 時,於違反事實欄內,應寫明飲用水水源水質或飲用水水質違反標準 之水質項目,避免填寫疏漏,造成後續執行時產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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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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