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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2 19:0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依據本署發布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七條規定,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對象,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者徵收為使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不致因工程競標削低底價而使預算連帶縮減,本署業於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以環署空字第一七三五四號函示營建工程應依收費辦法及費率於發包工程經費外編列空污費預算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7923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1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依據本署發布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七條規定,空氣污染
              防制費之徵收對象,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者徵收為使營建工程
              空氣污染防制費不致因工程競標削低底價而使預算連帶縮減,本署業
              於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以環署空字第一七三五四號函示營建工程應依
              收費辦法及費率於發包工程經費外編列空污費預算。
          二、倘考量行政程序之繁複性,將營建工程空污費編列於發包工作經費中
              ,則其編列金額仍須於發包工作經費中獨立編列一固定金額。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