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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5:3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第三目規定,墳墓興建或擴建工程,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二‧五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007729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23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容: 全文內容:「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一條第四款
          第三目規定,墳墓興建或擴建工程,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
          累積二‧五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案更新工程應否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應視更新範圍、項目認定,若全區均需進行更新工程,應視
          為新申請案件且申請開發面積達五公頃,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若僅部分
          區域進行更新工程,其更新區域應視為擴建,其擴建面積累積達二‧五公
          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