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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2 19:0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鍋爐每小時蒸氣蒸發量小於四噸」及「燃燒設備每小時熱值輸入量小於二百六十四萬仟卡」之固定污染源,因其氮氧化物排放量較低,故該項污染物之排放標準未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予以規範;惟其係屬公告「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於許可案審查時可就其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之操作條件予以審查管制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7517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10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鍋爐每小時蒸氣蒸發量小於四噸」及「燃燒設備每小時熱值輸入量小於
          二百六十四萬仟卡」之固定污染源,因其氮氧化物排放量較低,故該項污
          染物之排放標準未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予以規範;惟
          其係屬公告「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於許可案審查時可就其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之操作條件予以審查管
          制。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