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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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依據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率」第二項規定「營建工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申請開工者,不屬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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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770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12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據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率」第二項規定「營建工 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申請開工者,不屬徵收範圍。」,該項規 定係針對須至建管單位申請開工之工程而言;對於不須申請開工之工程, 則以「發包」作為「申請開工」之相對認定,故該○○計畫之各項工程, 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包者,不須繳交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而於八 十六年七月一日後始發包者,則應依規定繳交;以上規範之「發包」,係 指營建業主與承包商之間之契約行為,並不包括承包商轉承包之契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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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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