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11:0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所詢事業跨轄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時,其處分權責屬違規行為發生地或事業所轄地之機關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2006333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主    旨:所詢事業跨轄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時,其處分權責屬違規行為發生地或事
          業所轄地之機關疑義一案,建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依據本署 84 年 7  月 20 日環署廢字第 33059  號函釋,事業單位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案件,違規行為發生地之主管機關應優先告發處
              分,必要時並得採取管制其污染行為及限期改善、按日連續之處罰,
              且應將違反事實及告發處理情形副知違規事業單位之管轄主管機關,
              該管主管機關應依法執行停工、停業、撤證等相關處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