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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10:3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2點所稱駕駛是否包含巡邏車及督導車駕駛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2006634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主    旨:函詢「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 2  點所稱駕駛是否
          包含巡邏車及督導車駕駛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 99 年 11 月 4  日行政院核定之旨揭要點第 2  點規定,本要點
              所稱駕駛,指下列人員:
          (一)實際從事駕駛清潔車輛之駕駛。但不含行政車輛之駕駛。
          (二)重機械、特種車輛之操作手。
          二、有關巡邏車及督導車駕駛是否適用旨揭要點,該要點所稱清潔車輛已
              排除行政車輛,且該車輛應為清潔用途者,故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
              之發給,應符合前述之規定。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