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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00:0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所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所定應於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許可證字號等相關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2005810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主    旨:所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3 條所定應於明顯
          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許可證字號等相關疑義一案。
說    明:查旨揭許可管理辦法第 23 條之規定,僅規範應標示之物件及標示內容,
          並未規範應標示之位置。故清除、處理機構如已於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
          聯絡電話及許可證字號等內容,即屬合於規定;惟核發機關如於許可文件
          中另行規範應標示之位置時,清除、處理機構即應依許可內容完成標示。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