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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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河川區域內長期停放之車輛,其管理單位有無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之規定逕認定為廢棄物之職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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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3133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河川區域內長期停放之車輛,其管理單位有無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之規定逕認定為廢棄物之職權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因長期停放車輛仍屬人民財產,欲逕認定為廢棄物,事涉及人民財產權之 剝奪,應由法律定之為宜。而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係規範一般 廢棄物清除權責歸屬,另同法第 4 條及第 5 條係明定主管機關及執行 機關之職權、分工,皆無涉廢棄物認定方式及程序相關規定,故貴局高灘 地工程管理處及環保局皆無法據此逕認定長期停放車輛為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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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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