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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3:5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河川區域內長期停放之車輛,其管理單位有無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之規定逕認定為廢棄物之職權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200313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主    旨:貴局函詢河川區域內長期停放之車輛,其管理單位有無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之規定逕認定為廢棄物之職權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因長期停放車輛仍屬人民財產,欲逕認定為廢棄物,事涉及人民財產權之
          剝奪,應由法律定之為宜。而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係規範一般
          廢棄物清除權責歸屬,另同法第 4  條及第 5  條係明定主管機關及執行
          機關之職權、分工,皆無涉廢棄物認定方式及程序相關規定,故貴局高灘
          地工程管理處及環保局皆無法據此逕認定長期停放車輛為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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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