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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5 15:0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完成標示及申報「貯存日期及數量」前之作業時間,是否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貯存」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101104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主    旨: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完成標示及申報「貯存日期及數量」前之作業時間,
          是否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貯存」相關規定
          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  條第 1  款規定,貯存
          :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
          行為。亦即,貯存期限之起算,應自實際貯存日起至清除處理時為止。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