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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5 02:0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棄物處理機構每月許可處理量之計算基準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1007514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主    旨:廢棄物處理機構每月許可處理量之計算基準,請依說明原則辦理,請  查
          照。
說    明:處理機構許可量之核定,應以申請機構「單位小時處理量」、「每日運轉
          時數」及「每月運轉天數」等參數加乘計算,核發合理之許可量,並依審
          酌處理機構之技術、設備及製程等,確認其設施量能,不宜為管制便宜,
          即限制處理機構每日運轉時數或每月運轉天數,而限縮其處理設施量能。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