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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6 02:0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函詢「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14條違法次數之計算原則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100564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主    旨:貴局函詢「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14 條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依旨揭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略以,五年內曾遭查
              獲違法輸出一般事業廢棄物五次、有害混合五金廢料三次或其他有害
              廢棄物一次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輸出許可文件。
          三、另依本署 100  年 8  月 29 日環署廢字第 1000071942 號函(諒達
              )說明四,違反次數之計算原則,係以處分之公文發文日期為準。
          四、本案違反次數之計算,請  貴局參酌上述規定,逕依權責辦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