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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3 00:4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品質保證作業規範」五、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應每季進行乙次相對準確度測試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6281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28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品質保證作業規範」五、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應每季進行乙次相對準確度測試。
          但該設施前次測試結果,低於規定值之二分之一,則可改為每半年至少進
          行一次;同項第三款規定,主管機關得進行不定期之查核。
          故固定污染源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進行之相對準確度測試結果倘符合前述
          規定,其測試頻率之變更毋須報主管機關核備。惟主管機關得派員進行不
          定期查核,倘發現有未依規定頻率進行測試者,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十三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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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