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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5 01:5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清除機構申請「營運紀錄存放地點」之變更時,核發機關是否應收取審查費用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1005240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主    旨:清除機構申請「營運紀錄存放地點」之變更時,核發機關是否應收取審查
          費用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縣環境保護局 101  年○月○日○環廢字第○○號函辦理。
          二、清除機構申請營運紀錄存放地點之變更時,建議可比照基本資料之變
              更,得免徵應徵收之規費。另本署亦將錄案檢討修正「公民營廢棄物
              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等規定,使相關收費規定更為
              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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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