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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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造船廠對其廠內所發生之空氣污染情事應負有管理之責任,倘船舶於造船廠內進行噴砂、磨鏽等工作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情事,因該行為之發生係於造船廠內,故其處罰對象應為造船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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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6239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10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造船廠對其廠內所發生之空氣污染情事應負有管理之責任,倘船舶於造船 廠內進行噴砂、磨鏽等工作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情事,因該行為之發生 係於造船廠內,故其處罰對象應為造船廠。但造船廠如能提出該修護工程 轉包合約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證明該污染行為並非造船廠所為,則處分 對象應為該修護工程之負責人,如該等工作係由船東自行負責辦理,其處 分對象即為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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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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