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署公告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各行業堆置場條件說明「粉粒狀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堆置體積在一千立方公尺(含)以上者」,其中粉粒狀物質已列舉為礦物或土石者屬之,貴處所提石灰採礦、大理石採礦及採石礦之堆置場,堆置物雖以粒(塊)狀物粒徑極大之物質為主,其中仍會夾雜粒徑大小不一之粉粒狀物,有造成污染之虞,故仍屬前述條件範圍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6380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10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中,各行業堆置場條件說明「粉粒狀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堆 置體積在一千立方公尺(含)以上者」,其中粉粒狀物質已列舉為礦 物或土石者屬之,貴處所提石灰採礦、大理石採礦及採石礦之堆置場 ,堆置物雖以粒(塊)狀物粒徑極大之物質為主,其中仍會夾雜粒徑 大小不一之粉粒狀物,有造成污染之虞,故仍屬前述條件範圍。 二、為避免增加環保人員對於堆置物質粒徑認定之不易,凡符合本項公告 條件,即粉粒狀物堆置體積在一千立方公尺(含)以上之堆置場。不 論其堆置物粒徑大小,均屬公告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 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