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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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於公告日後始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之證明文件,但實際從事營運作業卻在公告日前者,倘其能檢具證明文件證明其污染源於公告日前已完成設立,經核屬實者,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逕行申請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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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5757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10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於公告日後始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之證明文件,但實際從事營運作業卻在公告日前 者,倘其能檢具證明文件證明其污染源於公告日前已完成設立,經核屬實 者,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逕行申請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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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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