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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3 03:2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中所稱之公私場所包括工商廠場及非工商廠場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4200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0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中所稱之公私場所包括工商廠場及非工商廠場。
              工商廠場係指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動或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如公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等。
          二、本案受處分單位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因為需經目的事業
              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故應以工商廠場認定之。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